2013年3月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佰磊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佰磊窜至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邓埠新村,见被害人李军家中卷闸门未关,遂由此进入厨房,盗得煤气罐一只,出门时,因煤气罐碰撞卷闸门发出声响,李军及其母亲循声追赶出门,并将被告人张佰磊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佰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张佰磊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