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毒品犯罪律师费用为:
一、费用确定条件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二、费用确定标准
判刑根据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建议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并阅读案卷,调取证据,查清案情,最后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以最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看是否有犯罪事实,看当事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是否有因果关系,还要看本案是否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最好的方式是联系律师协商律师费,律师收费有一定的灵活性,举例而言,广东省司法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是一个范围而不是确定的数额。
三、大致费用标准
刑事案件律师费为: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建议与律师会面后根据案件综合情况确定。
毒品犯罪律师费用大概要多少,这是一个实践中聘请律师时很大的考量因素,尤其是当经济条件有所限制的时候。为了减轻量刑就必须慎重选用辩护律师。总的来说,对于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律师收费有一定的灵活性,最好的方式是联系律师协商律师费。
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某县一家名为鲲鹏宾馆房间内玩。其朋友周某提出吸食毒品,并问张某能不能买到毒品,张某便打电话问曹某有没有毒品。曹某说有,并让张某去龙腾宾馆拿。周某便给了200元现金给张某。张某步行至龙腾宾馆楼下,曹某将一小包冰毒给张某,张某将200元钱给了曹某便回到了鲲鹏宾馆房间。在房间内周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将冰毒吸食完。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犯罪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张某明知曹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仍然为周某从曹某处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张某为周某代购毒品,牟取吸食毒品的利益,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张某本案中没有牟利的目的,仅是事后获邀吸食毒品,代购的毒品数量也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张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要准确认定毒品交易中代购者的行为性质,对《刑事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必须要有较深入的理解。
一、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他人;与为其代购的;其;指代同一。
所有的代购者均知道贩毒者是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如果认为;他人;和;其;可以是不同的人,那么为他人代购毒品的代购者均构成犯罪,这显然不是司法解释所要达到的目的。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其中的;他人;和;其;均是指委托代购者代购毒品的托购者。有些托购者并非让代购者代买仅限于自己吸食的毒品,还有可能将买来的毒品贩卖、走私。
这种情形下,代购者明知托购者买毒是为了贩卖或走私,仍然帮助代购毒品,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应与托购者构成共同犯罪。这是司法解释所释法律的目的。本案周某购买的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张某不能依;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的规定追责。
二、代购毒品;以牟利为目的;的;利;包含的范围。
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代购者主观上可能存在以下目的或动机:一是不求任何回报的,仅仅是出于朋友、亲戚、同事等感情因素对托购者的提供帮助;二是追求金钱、债券、债权等直接的财产性利益,如从代购的毒品中截留少许、或加价等方式直接获得毒品或金钱利益,又如帮托购者代购毒品,每次得到一些报酬等;三是追求非财产性利益,如为托购者代购毒品,从而牟取职务晋升、就业机会、升学机会、发生性关系、投资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
代购毒品中的所牟之;利;是仅指财产性利益,还是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尚有争议。最高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中;个人利益;的规定,;‘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利益本身由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组成,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也无人质疑其包含非财产性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代购者代购毒品从中所牟之利益也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如果要在非财产性利益加以限制,也应该是具有实际利益内容的非财产性利益。毒品是虽然是违禁品,吸毒人员吸食他人毒品可以减少自己金钱上支出,所以,吸食他人毒品显然也是财产性利益。
三、代购者牟利的目的应当是产生于代购毒品之前或过程中。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代购者应当是在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下实施了代购毒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代购者受邀吸食毒品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代购者代购毒品时的主观心态。
一是在代购毒品之前或之中,托购者与代购者约定所购毒品一起吸食。这种情形下,代购者是在以牟利为目的的利益驱动下实施的代购行为,不管最后代购者有没有获邀一起吸食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犯罪。
二是在代购毒品之前或之中,托购者与代购者没有约定过所购毒品一起吸食,但代购者有理由相信托购者会给予其好处,并且毒品代购成功后,代购者获邀一起吸食毒品。这种情形下,代购者也是在以牟利为目的的利益驱动下代购毒品的,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代购者主观心态的前提下,也可以认定其涉嫌代购者贩卖毒品罪。
三是代购者在代购之前或之中均没有牟利的目的,代购毒品之后,获邀吸食毒品。这种情形下,代购者是在没有牟利目的的心态下代购毒品的,不能认定其贩卖毒品。事后获邀吸食毒品是代购毒品完成后的行为,不能与代购毒品一起评价。
综上而言,本案张某不以牟利的为目的为周某代购毒品,虽然事后接受周某邀请一起吸食毒品,但仍应认定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