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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案件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2017年7月23日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jiaxsszsls.com/
[案情]:
被害人张某(化名)是被告人李某(化名)经营的食品店的雇工。前者的亲戚高某(化名)因琐事对李某不满,遂向工商部门举报其无照经营,致使其损失1万余元。他在带人查抄该店的过程中,被李某发现,遭到捆绑,但随后趁机逃脱。同时,李某指使几名店员将张某抓住予以严密看管,并向高某母亲打电话,以加害张某相要挟,要她赔偿自己因查抄所受损失1万元,用以赎人。后李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评析]:
如何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构成追索债务型非法拘禁罪;二是认为应定绑架罪。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含义
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相同点
刑法中,对某一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符合何种法定犯罪构成。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在行为构成上存在着不少相似之处。
具体而言,一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二罪的主体;二是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三是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多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则常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即,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均通过暴力、欺骗、胁迫等不法途径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一般而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可以采用的方法,绑架罪也能适用;四是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这样的行为。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律师:王宇[沈阳]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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