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124条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限制了人身自由,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慎重对待,严格控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按本条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第二日起到侦查终结时止。但是,有些案件,如集团犯罪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在二个月内难以完成侦查任务,法律规定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注意,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办结而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计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的规定。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的人,不可通缉。公安机关是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刑事诉讼法的一百二十四条,主要说的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羁押也是有一定的时间期效的,如果超过时间必须立即释放,并且要给释放人一个释放证明,如果超过时间,不释放,那么执行人员和执行部门是属于犯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