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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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不得调解处理
2016年1月13日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jiaxsszsls.com/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案件,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文章来源: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律师:
王宇
[沈阳]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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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jiaxsszsls.com/news/view.asp?id=83958804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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