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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小三手刃正室被判无期

2016年1月13日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jiaxsszsls.com/
  为实现与情人结婚的目的,湖北省宜昌市一个“80后”女青年精心策划并杀害了情人的妻子。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之后,被害人亲属不服判决,请求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宜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死刑,遂提出抗诉。近日,此案二审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因爱疯狂手刃情人妻
  2010年1月21日中午12时许,楼上小男孩持续不断的哭声引起了马雯(化名)的注意,她爬上楼发现邻居马英(化名)家未满3岁的小孩在走道上哭,而马家的房门敞开着。
  马雯见状就抱起小孩进屋,打算给他穿上件衣服哄哄他。等进到卧室,马雯被吓到了,只见马英倒在地上,身下有一大滩血。她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后,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在这间普通的两室一厅中,卧室内的马英身中数十刀而亡,房内有大量翻动痕迹,但奇怪的是大量现金并未丢失,门窗也没有撬动,大门上还插着女主人的钥匙。
  经过多次侦查与走访,警方发现,被害人丈夫刘军(化名)的情人魏青(化名)有重大犯罪嫌疑,并多次对其进行了讯问。
  一开始魏青并不承认自己杀害了马英,只是说自己当晚确实去过马英家,并发生口角,但未进门。警方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链条,认为魏青在说谎。最终,魏青承认了自己杀害马英的犯罪事实。
  2006年,魏青通过qq聊天与刘军相识并建立起情人关系,魏青提出与刘军共同生活,刘军承诺等自己的小孩一岁后就与马英离婚。2008年,魏青与丈夫离婚,并多次催促刘军与马英离婚,并将她视为自己与刘军共同生活的障碍。
  2010年1月20日深夜,魏青与刘军网上聊天时发生争吵。魏青认为马英的存在阻碍她与刘军结婚,决定杀害马英。21日凌晨,魏青携带匕首、橡胶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分乘两次的士到达马英家附近,后步行15楼至马家门口,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并将闻声惊醒的马英杀害。
  为掩盖真相,杀害马英之后,魏青用抹布擦掉地面上沾有血迹的脚印,故意在现场翻动物品,取走两枚钻石戒指、一对银手镯等物品,并将马英的钥匙插在大门上,伪造入室抢劫杀人的假象。
  2010年1月29日,魏青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批准逮捕。
  自首是否应轻判引发争议
  2010年9月20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魏青杀人案。
  经审理,宜昌市中院认为,为达到与刘军结婚的目的,魏青杀害了马英,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魏青作案后伪造入室抢劫假象,犯罪后果严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魏青的辩护人提出,此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由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宜昌市中院根据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提供的《归案情况说明》,认定魏青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由于此案因情感纠纷引发,魏青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已将个人所有的一辆轿车抵价8万元赔偿给被害人亲属,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宜昌市中院认为,这些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考虑。
  宜昌市中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宜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魏青是迫于压力才主动到公安机关的,且其动机是想试探案情而非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动机及情节并不影响投案自首的认定,但动机、情节不同,量刑时,在从轻的程度上应当体现区别。
  “被告人魏青投案自首的情节,相比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即使从轻,也应当对其适用死刑。”宜昌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称。此外,宜昌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因是“情感纠纷”有失偏颇,本案是因被告人魏青与刘军的婚外情引发的,马英并不是纠纷的相对方,而是魏青与刘军之间的婚外情的受害者;本案的发生,马英没有丝毫过错,完全无辜。
  据此,2010年11月18日,宜昌市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方不认可“自首”与“积极赔偿”
  在此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包括刘军在内的被害人亲属向宜昌中院陈述了对此案刑事部分的意见,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后,被害方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并非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去探听虚实为己解释企图转移侦查视线,其到案是典型的反侦查“行为”,因而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法定条件,其之后的供述属于坦白,不宜扩大化认定为自首,否则自首的底线就不复存在了。
  被害方代理律师同时认为,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积极赔偿行为,不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认定“积极赔偿”的车辆是被害方申请诉讼保全被法院扣押后,由一审法院将扣押物品解除保全措施交付给被害方的。
  被害方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虽然被关押但其表明赔偿意愿的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其可以通过律师或家属代为行使,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赔偿的意愿与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积极赔偿”是错误的。
  此案二审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宜昌市中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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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宇[沈阳]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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