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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带棺材露宿街头,遗弃罪应该如何认定

2017年6月27日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jiaxsszsls.com/

八旬老人带棺材露宿街头

尽管有五个子女,八旬老人却不得不坐着轮椅、守着棺材露宿街头。直到老人露宿街头两个晚上后,五个子女才最终商定,由大儿子将老人暂时接回家中。

25日,湖北省宜昌市小溪塔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位坐着轮椅的老人露宿在小溪塔街头,身边还摆放着一副棺材。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到,老人今年82岁,有两个儿子和三个女儿。这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原本住在二儿子家,但子女们最近因赡养问题起了纠纷,导致她在24日晚被二儿媳赶出了家门。

经过附近群众及民警联系后,老人的两位女儿和一位儿子赶到了现场。老人的大女儿赵女士介绍,此前,五兄妹曾因为赡养问题打过官司,老人被判给了大儿子。其后因为家庭矛盾,子女们又商定让老人住在二儿子家,其他人每月支付500元钱。这次老人被赶出后,子女们要再“一起商量个结果”。

然而,25日晚,子女们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他们中也没有人将老人接回家中。只是因为不愿老人继续被围观,他们把老人转移到了附近的一处家属楼院子旁的一个角落。

直到26日中午,在老人已经连续两晚露宿街头之后,子女们才最终商定出了结果--由大儿子暂时将老人接回家中居住。

遗弃罪应该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律师:王宇[沈阳]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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