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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6只蓝孔雀当火鸡吃掉 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2017年12月26日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jiaxsszsls.com/

男子偷6只蓝孔雀当火鸡吃掉

据现代快报报道,杨某是淮安人,经常做些偷鸡摸狗的事情。从20岁起到现在年近40岁,他曾三次入狱,在监狱里共呆了17年8个月。今年初,杨某刑满释放后,与人合伙在淮安开了家KTV。只是这安分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5月30日,想吃夜宵的杨某,怂恿朋友一起到村子里,凭借精湛的手法偷了6只“火鸡”,足足有三十多斤。回到家后,杨某等人发现这回偷来的鸡有点与众不同,体型大得多,还有两条大长腿,毛色黑乎乎的,头上还有奇怪的东西。

蓝孔雀

火鸡

看着众人纳闷的神情,杨某灵机一动说:这是火鸡!旁边也有人插嘴:的确像火鸡,老外过圣诞节经常吃!于是,他们就将六只“火鸡”宰杀了,干净利索,做成了一道红烧火鸡,剩下的全塞进了冰箱。大家吃的时候,发现一点都不好吃,太硬,咬不动!众人纷纷感叹:还是家乡的草鸡比较好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杨某一直坚信,那些与众不同的鸡就是正宗的火鸡。直到有一天,他在一个动物园里,发现有只动物跟那“火鸡”很像,牌子上写着:蓝孔雀……

盗窃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杨某感觉不大妙,很快公安机关人员就再次出现在他面前。六只蓝孔雀价值4800元,八只鹅价值480元。杨某是淮安人,经常做些偷鸡摸狗的事情。从20岁起到现在年近40岁,他在监狱里共呆了17年8个月:第一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第二次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第三次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第四次盗窃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杨某之前曾多次犯罪入狱,属于累犯,被高邮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他的狱友蒋某则被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律师:王宇[沈阳]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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