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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申诉与再审程序的困惑

2018年11月8日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jiaxsszsls.com/

  现实中,我们很多人对申诉与再审程序的概念不清晰,困惑于它们到底如何区分及如何适用。针对这个问题,今天本律师给大家简单分析一番,我们共同学习。

  概念区分:申诉是一个泛泛的上位概念,再审是法律规定上的一个下位概念。

  在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已经处于生效的状态下,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包括申请期限等法定条件,那么这种申诉在法律上就叫再审程序,将来法院或检察院下发的法律文书就是民事再审裁定书、判决书及检察监督建议书之类等等。如果过了再审申请期限要求再审的话,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的法定期限经过了,各级法院完全可以不受理申请,表现的方式就是不接受申请材料,这就是广义的申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运气稍微好一点,接受申诉的法院发现申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再审,再审后的法律文书也是再审裁定书、判决书等,这时候是没有法定申请期限的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或者生命,申请再审程序就没有期限,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就用刑事申诉来表达我们的诉求,刑事诉讼法也在法律条文中使用申诉之类的用语,书写的申请文件就是刑事申诉书之类的法律文书,这也是广义的申诉程序。申诉成功就进入再审程序,最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就是再审裁定书、决定书及判决书。聂树斌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总而言之,不管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自己经办的案件有权自行复查案件,自行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现实中由于各自原因,往往他们没有任何动力来做这件事。所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如果找到有利的新证据或者证明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情形导致生效审裁判结果可能被改变等问题,而这时民事及行政诉讼可能早已经过了申请再审的时间甚至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已经服刑甚至刑满释放,我们就需要以申诉的名义去申请再审。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律师:王宇[沈阳]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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