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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五种情形” 最高检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2018年11月24日  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http://www.jiaxsszsls.com/

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01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2016年第十四次检察工作会议都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起草了《规定》,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10月10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委会第七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

▲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规定》明确启动异地审查的三种方式:

▲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

▲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

《规定》还要求,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规定》明确

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

▲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

▲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

▲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

▲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

▲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文章来源:沈阳刑事辩护纠纷律师
律师:王宇[沈阳]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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