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与针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它们的相同点在于:
两者均为因不服生效裁判而向有关机关提出的重新处理要求。
它们的显著区别在于:
一、两者的权利基础不同。申请再审权是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诉讼权利。而申诉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其中一项公民基本民主权利,即申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使。
二、两者行使对象范围不同。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而申诉则可向法院、检察院、人大等国家机关提出。
三、两者的行使条件不同。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主体、法定期间、法定事由等要件。而申诉则没有明确的要件要求。
四、两者法律效力不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再审能够直接启动法院的再审审查程序。而申诉则只能作为线索,并通过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或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五、两者结案方式不同。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而对于申诉,若经过审查认为其没有根据,应当使用驳回申诉的通知处理。